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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遭日本男友性侵致流产 对方称其系小三

信息时报讯 广州一名女子报警称在自家被日本男友强奸,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达成赔偿50万元的协议。不过日本男友只给了3万元,女子告到法院要他继续履行。庭上竟爆出女子被性侵致流产,实为“小三”,日本男友声称因其已婚无法让女子“转正”,因此遭对方以怀孕为由设陷阱勒索…

 信息时报讯 广州一名女子报警称在自家被日本男友强奸,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达成赔偿50万元的协议。不过日本男友只给了3万元,女子告到法院要他继续履行。庭上竟爆出女子被性侵致流产,实为“小三”,日本男友声称因其已婚无法让女子“转正”,因此遭对方以怀孕为由设陷阱勒索。记者昨日获悉,该案近日在广州中院终审,法院认为男方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被胁迫或重大误解下签协议,认定男方违约并判决支付剩余的47万元赔偿款及利息。

    【案情回放】

    女子疑在自家被强奸日本男友答应赔50万

    2012年7月28日14时左右,广州一名30岁的女子莎莎(化名)到广州市天河区前进派出所报案,声称当天凌晨3时许,她在广州市羊城花园某房自己家被一名外籍男子强奸。于是,警方将涉案的37岁日本男子伴良典(音译)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警方经过调查证实,莎莎与伴良典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表示愿意接受派出所调解,协议约定伴良典补偿莎莎人民币50万元,莎莎不追究伴良典任何责任。第二天,莎莎与伴良典再次在该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签署内容更具体的赔偿协议书。

    按第二份协议书约定,伴良典愿意承担于2012年7月28日凌晨在莎莎家中发生的伤害行为的责任;愿意支付总计50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及未在本协议中提及的所有一切费用。协议约定到2013年2月28日支付完50万元。

    不过,伴良典支付了3万元后,未再支付其余款项。2013年9月,莎莎根据上述两份协议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伴良典应向其支付剩余款项47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焦点】

    50万赔偿款是被迫签的?

    只是一次性行为就要求赔偿50万元,伴良典在庭上喊冤。其辩称,赔偿协议是在重大误解、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因为自己不懂中文,对协议内容有误解。事后他与莎莎仍有往来,而且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就证明其行为与莎莎的流产没有关系。

    伴良典申请法院撤销涉案协议,不过在此之前一年多的时间里,他都没向其他任何部门申请要撤销。

    莎莎当庭否认自己在夜店工作。她说,当时在派出所调解时,她脸色发紫被送到医院。而且签协议时,伴良典还找了一个懂中文的同事来协助。

    广州女:

    他性侵致我流产并多次进行手术

    然而,要不要按约定赔偿并不是重点,在随后的诉讼中,两人对案发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有着截然不同的讲法。

    莎莎起诉称,当天伴良典在她家里对她实施性侵害,当时她已怀有身孕,正因为伴良典的侵害行为,导致她流产,而且事后还多次进行了流产术以及清宫术等治疗。莎莎并没有说事前伴良典是否知道她已经怀孕,她坚称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重大的损害,应赔她50万元。

    日本男:

    她“转正”不成故设陷阱勒索

    一审时,伴良典提交了夜店广告、邮件、公安部门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证据。他说,莎莎其实是夜店工作的陪酒女,两人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成为男女朋友。莎莎意欲与他建立婚姻关系,不过伴良典已婚,无法达成莎莎的愿望。

    伴良典声称,案发当天傍晚是莎莎主动带他到自己家并邀请过夜的,凌晨自愿发生性关系,上午莎莎就向他提出“要不和她结婚,要不就给她赔偿”的要求。伴良典说,就因为他没答应,莎莎即于当天下午向公安局报案,诬陷他对其实施强奸和故意伤害,并以怀孕为由设陷阱向其勒索。

    【法院宣判】

    一审

    未能证明被胁迫剩余款项仍要赔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伴良典就其主张的被胁迫等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协议是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签署的,内容也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莎莎与伴良典先后两次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协议。

    而且,伴良典在签署完上述协议后一年内亦从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上述协议,故一审认定该协议系合法有效。伴良典只支付了莎莎3万元,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莎莎支付其余款项,属于违约行为。一审据此判决伴良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7万元及利息。

    二审

    证据形式有瑕疵二审仍维持原判

    判后,伴良典不服上诉,说本意是分手费,没有赔偿意图,协议目的是赠予。他又提出当时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才不得不签了协议。同时提交了两个证人签名的《声明书》和《事情经纬说明》。

    莎莎认为伴良典的两个证人串供,明明两个都是中国人,却写出《事情经纬说明》这样不符合中文逻辑的标题。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伴良典提供的《事情经纬说明》在证据形式上有瑕疵,且两位证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伴良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在受到胁迫或重大误解、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这两份协议书。

    近日,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伴良典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魏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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