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时不时出现新冠疫苗强制接种政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撰文认为,依据《疫苗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定,新冠疫苗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而只是二类疫苗。
故而,居民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法律义务。国家在接种新冠疫苗问题上,遵循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
8月15日,湖北鄂州市鄂城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称,全区12至17岁未成年人和18岁以上无禁忌症人员,从即日起10日内做到“应接全接”。对无故不接种新冠疫苗人员,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8月26日,鄂州市12345称,这一文件已经删除,暂时没有发布新的规定。
8月23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文称:县教育系统要开展新冠疫苗接种“小手拉大手”活动,中小学生开学报名时采取“1+6+N”形式,即每名学生入学报到时,需持有父母(监护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及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新冠疫苗接种证明,否则,不予接收或暂缓入校。
8月26日,该指挥部发文称,叫停这一规定。该规定“与国家规定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采取知情自愿原则不一致,我办立即叫停‘小手拉大手’活动,接种新冠疫苗坚持自愿原则。”
截止到8月30日,湖北鄂州市、十堰市,河南驻马店、吉林省四平等地已取消疫苗强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