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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跟团出游摔伤获赔没治愈 再上法庭又获赔

半岛都市报1月9日讯(记者 高丽) 刘女士今年50多岁,家住四方区,2006年4月,刘女士报名参加了青岛某旅行社组织的威海“二日游”,并按规定交纳了各项费用。随后,刘女士就跟着旅游团到了威海。当年4月16日中午,刘女士跟其他游客一起到旅行社指定的酒店用餐,由于地面湿滑,刘女士一不小心滑倒了,随后,刘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伤情为踝骨骨折、三角韧带断裂、踝关节半脱位。刘女士称,她先后住院三次,第一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已经有市中院的判决书予以支持。由于没有痊愈,后两次住院治疗又产生了新的费用,于是,刘女士再次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后两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包括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近日,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参加旅游团出游,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为刘女士提供服务,由于刘女士在旅行社指定的酒店用餐时滑倒,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刘女士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刘女士在庭审中自己也无法确定误工时间,并且她已经退休,所以法院对于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刘女士主张的交通费中,有一部分是长途交通费,由于后期治疗在本市进行,所以法院对于长途交通费不予支持。

    市南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医疗费10788.49元,交通费180元,住院伙食费360元,护理费1500元,共计12828.4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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