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李女士和青岛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交纳了费用,参加该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时,李女士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尺骨鹰嘴骨折、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李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就餐时摔伤,旅行社应承担责任。但是,李女士自身也有过错。法院酌定原被告双方按3:7的比例担责,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对于李女士要求退还团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