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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山东旅游条例 “好客山东”也立法

 

 “好客山东”贺年宴上一位师傅正在展示倒茶技艺(资料图)

  商报济南消息 在今年的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来自青岛的姜丰寿等13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尽快修改《山东省旅游条例》的议案,成为了大会议案。姜丰寿等代表建议将“好客山东”这一山东旅游品牌写进地方法规,做大做强山东的旅游品牌。

  姜丰寿在调研中发现,2005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已经逐渐显现出一些与形势发展、法制环境变化和政府管理理念更新不相适应的地方。为此他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

  “本省旅游品牌形象为‘好客山东’。”姜丰寿等代表认为,“好客山东”作为山东旅游的品牌形象,应该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外事、体育、侨务等部门的对外交往、重大文化体育经贸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口岸、机场、车站、码头和公共场所也要设置“好客山东”品牌形象公益广告。

  在“好客山东”的旅游方式上,今后应重点推进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旅游以及滨海旅游。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制定上,姜丰寿建议,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应当自被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三年。”旅游景区按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而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博物馆、科技馆等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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