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条例》日前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不得欺客、宰客。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车友会等组织从事旅行社业务等问题,条例规定,车友会、俱乐部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